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市场主体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时限。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