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九条有效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