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