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产品、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