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属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四)具备使用建设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