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联动协同,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实现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便利化。

市场主体注销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