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审批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联动协同,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实现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便利化。市场主体注销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