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审批第十三条有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