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与宗教事务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