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与宗教事务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