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