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落实属地责任,维护青海湖北岸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态,加强水源涵养区域保护,促进生态自然修复。自治机关实行河湖长管理制度,加强黑河、大通河、湟水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