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 重视农牧业良种繁育,保护地方优良品种,开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创建和认证,培育地域品牌。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