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和牧区土地、草场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自治机关坚持基本农田、草原保护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推动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