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发展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和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地方特色的养殖、种植、加工等产业,提升生态农牧业发展水平,壮大农村牧区经济。自治机关培育农牧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