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