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