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自治州的监察工作。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