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