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应当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帮助和支持自治县、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