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网站名称等,应当使用汉藏两种文字。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可根据实际需要执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