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按照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