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教育,定期对学生、幼儿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家庭教育知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