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