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旅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景区入口处、旅游集散中心和食品经营场所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以及食品抽检情况,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制度,确定负责安全的责任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