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州、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并予以公布。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信原则,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有诺必践。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