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及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鼓励旅游经营者、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