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及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

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鼓励旅游经营者、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