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全域旅游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加强规划指导,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发展品质。

鼓励和扶持农牧民依法参与乡村旅游,利用民居、帐篷、草原、田园、民俗风情等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内涵,创新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开发海北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