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新业态,促进旅游与文化、生态、教育、科技、信息、交通、农牧、扶贫、水利、住建、商贸、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深度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历史文化、研学科考、节庆会展、民族体育、冰雪旅游、夜间旅游、康养旅游、低空旅游、演出演艺等多元化产品体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