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驾游交通网和信息平台建设,合理布局自驾车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

鼓励和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游、自助游产品,建设自驾游、自助游基地和服务驿站。

鼓励和扶持自行车骑行路网建设,沿线设立观景平台和补给驿站,创新环青海湖自行车旅游业态,促进自行车旅游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