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造成旅游资源破坏或者长期闲置、开发不力的,依法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