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办法,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普查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全域旅游规划及景区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景观的违建乱建设施,依法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