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域旅游资金投入、旅游用地、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政策保障体系,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