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编制景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景区管理机构、开发经营者,应当建立景区农牧民参与受益的机制,维护景区农牧民利益。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