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原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依照自治州、县规定的草畜平衡标准安排畜牧生产和草原建设,在承包经营期内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退耕还草草原的承包者应当履行建设和恢复草原的义务,保持草原恢复、牲畜承载平衡。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