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加强草畜平衡监督管理,明确草畜平衡责任,不得超载过牧。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抽查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情况,每三年核定一次草原载畜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