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草原开发建设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因资源开发、水电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建造地上工程、采土采砂采石等需要使用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植被恢复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
(二)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承包经营者补偿费以及补偿建设人工草地、围栏草场的投资费用;
(三)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按期退还。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保护被使用、临时占用草原上与群众生活、生产有关的水源、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不得毁坏和阻断;
(五)因修建公路或者水电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造成公路沿线草原受到损害的,由项目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二个月内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