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投资草原建设,对草原实施专项治理;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草原生态科学研究;鼓励科研试验与草原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在草原保护中的应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