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草原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规定差别化保护标准和措施,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并建立地方财政投入、补偿和建设机制,保障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