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