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地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