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州、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只羊单位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