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控义务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年每亩地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亩地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