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控义务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年每亩地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亩地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