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运营机制,鼓励科研单位培育适宜当地生长的原生草种,建设企业化草种繁育基地,提高本土草种储备、供给能力。在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草原专项治理时,应当采用耐牧、不易退化的三种以上的多年生草种,并运用科学种植方法混播。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