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畜平衡的原则,对禁牧、休牧的草原统筹安排饲草料和专项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建立饲草料基地,储备草料。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