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控义务,根据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情况开展防控活动。
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乡(镇)际之间互相监督和考核验收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控工作。
城镇周边已经依法使用的草原,当年不能投入建设的,由使用的单位、个人负责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控,避免对周边草原形成鼠虫害和毒害草影响。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生物、机械以及高效、无毒、低残留药剂等有利于草原生态保护的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控技术。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