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