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