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