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缺位时,从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