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缺位时,从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