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