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二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要求辞职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辞职被接受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